国企债权低价转让律师,结果引发诈骗判决
段华是一名来自桂林的律师,曾担任当地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的主任。他代理了一起涉及国有企业的执行案件,该案件已经静止了十年,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因此将案件暂时搁置,待日后若有财产再行处理。然而,段华收到举报,称这名失踪的被执行人可能伪名前往新疆,拥有房产和公司。经过笔迹和人像鉴定后,他虽然得到了有力的证据,却未及时告知委托人。2016年,段华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笔债权,最终成功执行回626万元,而他自己留存了其中的590万元。法院随后认定,段华作为律师明知这笔债务可以追回,却故意隐瞒真相,低价获取债权,构成诈骗。加上贿赂法官3万元,法院对其判处11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。
段华的辩护主要基于两个方面:首先,他质疑监察委员会为何能对其涉及诈骗进行调查,辩护方认为诈骗罪属于普通刑事犯罪,应由公安机关负责,而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只限于官员职务犯罪。辩护方认为,监察委员会在调查法官贿赂案时,顺带查到段华的诈骗指控,已越权。同时,案件经历了初审和重审,检察院后来又补充证据,使得辩方怀疑这是为了设定罪名而进行的“定向取证”。对此,法院指出,根据《监察法》第34条的规定,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通常由监察机关主导调查,其他机关协助处理,因此监察委员会在查贿赂案时发现诈骗线索,进行并行调查是合法的。
其次,辩方认为这属于正常的风险代理合同,属于民事纠纷,而非刑事案件。他们解释称,这笔债务在2005年就已经终结,相关公司的法人被通缉,属于无望追回的死债。段华以30万元购买这笔料想无法回收的债权,在行业内是普遍做法。此外,段华为了调查费和旅行费用也已垫付了超过5万元的费用,并称这30万元债权是回款后才付给国企的,因此国企并没有承担任何损失。他们辩称就算段华未完全透露情况,也属于民事上的欺诈,而非应追究的刑事责任。辩护律师指出,风险代理的收益虽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律师收费上限,但这属于行业管理问题,不该以刑法来追究。
对此,法院回应说,身为资深律师且又是刑事委员会主任,段华在得知鉴定结果后,就应意识到胜诉的可能性增加了,他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,却在国资委会议时选择隐瞒,未提及鉴定结果,构成了隐瞒事实的行为。至于国企是否知情,法院认为,仅凭陈文签收报告不足以推定国企知晓细节。段华在会议中并没有解释“异议”的含义,致使公司内部的人无法理解。法院还表示,即使国企管理上存在问题,也不能成为诈骗的免责理由。
另一方面,一个颇具争议的方面在于段华行贿法官3万元而被判刑,但在他行贿的法官刘军却仅受到党纪处分,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法官刘军供认收受了20万元,且监察机构调查显示其多年来收受不当款项41.8万元,结果仅被降职。按照法律逻辑,行贿罪只需确认行贿时的意图是否谋利即可,而受贿罪则需赵法官实际利用权力为行贿者服务的证据标准,因而刘军未遭到控诉。
总之,段华作为刑委会主任,长年在法庭上为他人辩护诈骗,最终却令自己落入了诈骗的法律漩涡。这笔原本仅为30万元的债权,最终成了626万元的争议焦点,此案尚未完成终审阶段,段华已提出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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